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问题,切实提升全市橡胶行业污染治理能力水平,降低污染排放量,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参照国家环保有关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全市橡胶工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橡胶企业。
二、治理技术要求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 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2016)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相关政策要求,提出以下治理要求:
(一)物料储存
1.推广使用环保型橡胶助剂和溶剂材料,如环保型防老剂、促进剂、
软化剂、粘合剂等,推广颗粒型助剂使用。
2.VOCs原料等存储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原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存放于室内;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含VOCs的混炼胶等中间产品应封闭贮存及时转运;储存过程应满足GB 37822、DB61/T 1061等标准要求。
3.减少或避免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若确需使用,如
发泡剂(如氯氟化碳)、溶剂(如甲基氯仿)、助剂(如四氯化碳)等,需按相关规定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并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露和排放。
(二)炼胶
4.配料:生产车间内配料应采取自动称料系统或半自动称料系统,根据生产工序集中配料,减少转运次数,降低无组织排放。粉料的解包、输送、称量、投料过程自动化、封闭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粉尘类废气应根据安全防爆要求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
5.投料:捏炼机混炼时,橡胶、粉体料、液体料配料系统采用半自动或自动配料秤计量后袋装投加。密炼中心混炼时,采用管道密闭投加或自动配料秤计量后袋装投加。
6.混炼:禁止采用开放式混炼,应选用捏炼机等封闭式工艺设备。鼓励采用包含上辅机、下辅机、密炼机一体化的密炼中心混炼;密炼机橡胶投料口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下辅机(挤出、压延)全部封闭,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宜采用喷淋、吸附、生物法等两级及以上组合工艺处理,或采用燃烧工艺(热力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处理,或引至锅炉燃烧)。
7.废气收集:当采取车间整体密闭换气时,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h或满足职业卫生要求;当采取局部集气罩收集废气时,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要求,同时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可根据生产设备及场所,选用上吸、侧吸等不同排风罩类型,鼓励选择活动式设计,保证生产操作过程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设备自带除尘设施的,应注意维护操作,保证收集效率;新建企业应选用自动阀门、变频风机等设备,保持生产设施与收集设施联动,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8.其它:当有机废气采用吸附工艺处理时,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或选用吸附效率相当的其它吸附剂,吸附剂应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并与有活性炭收集、转运、处置资质且有处置容量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三)胶浆制备工艺过程治理要求
9.胶料准备:胶浆制备车间混炼胶和有机溶剂应设置单独封闭配料间,根据生产工序集中配料,减少转运次数,降低无组织排放。其它同炼胶工艺要求。
10.挥发性有机物料准备:宜采用自动称量系统、密闭管道输送;可采用人工称量投加,但应采用密闭的容器进行物料转移。同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有机挥发性气体产生。
11.搅拌:搅拌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全部收集后,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局部收集的中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采用辅助燃烧工艺(热力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处理,或引至锅炉燃烧。
(四)涂胶工艺过程治理要求
12.输送:液体胶料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转移至涂胶设备或工位。
13.涂胶:涂胶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确因操作条件无法密闭的,应采用有效局部封闭收集措施。局部收集的中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燃烧工艺(热力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处理,或引至锅炉燃烧。
(五)硫化工艺过程治理要求
14.硫化:硫化过程废气应全部收集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新建企业平板硫化机应采用集中布置整体收集,鼓式硫化机禁止设置废气旁路。收集废气宜采用喷淋、吸附、生物法等两级及以上组合工艺处理。
(六)其它设施治理要求
15.对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A类回收组合技术以及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化燃烧、锅炉焚烧、低温等离子等B类破坏技术等两级以上组合技术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可采取A+A、A+B等组合方式。
16.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密闭及收集方式,具有防爆、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
17.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18.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及去向,含挥发有机物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应优先采用桶装等密封贮存,无法密封贮存的,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UV光解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等净化后达标排放,保证不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19.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0.载有气态VOCs 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并建立企业密封点档案和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6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12个月检测一次。除列入延迟修复的密封点外,泄漏点应在15天内完成修复。
21.采用吸附、吸收、喷淋等工艺的,应保证废气达标排放前提下,根据设计及运行情况及时更换吸附材料、吸收剂,喷淋液等,对废吸附剂、废溶剂等废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封闭贮存,及时转运有资质单位处置,并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要求,厂内临时贮存设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三、生态环境管理
22.设置专职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态环境管理能力。
23.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档案文件齐全合规。
24.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活性炭等吸附剂更换量和时间、UV灯管更换记录、焚烧装置运行记录等)、监测记录信息(废气监测报告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燃料(天然气等)消耗记录、活性炭等材料购买记录凭证等,并规范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