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百分零部件网>密封件网>资讯列表>绍兴计划开展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要求采用一流先进的生产设备

绍兴计划开展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要求采用一流先进的生产设备

2024年03月11日 11:28:18 人气: 355 来源: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修造船等6个行业“示范整治方案”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绍兴市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前。
 
  《工作方案》提出,要按照“证照全规范、废气全收集、固废全处置”的基础要求,和“取缔非法、布局合理、设施健全、管理规范”的总体思路,以确保废塑料加工证照齐全和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为目标,全面提升废塑料加工行业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强化全市废塑料加工行业清洁化生产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加速推动废塑料加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表示,将着力提升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企业采用一流先进的生产设备,淘汰劣势、老旧生产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设备。设备选取时需以自动化、一体化、节能高效为准则,破碎工序选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选用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的设备;分选工序选用分选率大于90%的自动化分选设备;造粒工序选用高扭矩、高转速、高产能、低能耗和自动过滤装置的造粒生产设备。
 
  同时,要求废塑料加工企业建设完善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严禁采用单一低效末端处理技术,推荐采用复合式高效处理设备,并按照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联动机制的要求,做好各类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1.规范废水收集处置。造粒工序冷却水、废气处理装置间接冷却水要求循环使用,分选废水、湿法破碎废水、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和生活废水应配备相应的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经预处理后回用或经过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纳管排放。涉水工艺应架空设置,企业中水回用率必须符合环评文件的有关要求。使用盐卤分选工艺的企业必须具备获批建设、验收合格的蒸发处理等专业盐卤废水处理设施。
 
  2.规范废气收集处置。对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系列)》,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规范吸附装置或升级高效VOCs治理设施。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恶臭异味治理的除外)以及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的实施淘汰整治,实施改造升级,确保治理效果。所有产生废气及粉尘的生产工序均需集中收集处理,推荐使用全密闭负压废气收集体系,确保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等密封良好,避免挥发性有机物和粉尘外逸。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主投料口、辅投料口、排气口、出料口及尾气应当收集并经废气净化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恶臭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相关要求。积极落实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电力监控或在线监测的有关要求。
 
  3.规范固废收集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依据相关要求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按照固体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禁止露天堆放。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并合规合理设置标识、标志、标签。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塑料单体分解产生的废料、废活性碳、废油类、废过滤网等工业固废,执行电子转移联单,禁止露天焚烧废弃过滤网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数字化监管要求,落实“浙固码”使用和监控联网有关要求,鼓励使用线上交易系统签订处置合同。
 
  4.规范噪音防治。废塑料加工生产中的设施要采用低噪音设施,要求设置隔声、吸声、减振等工程措施,使厂界噪声符合相关要求。
 
  原标题: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qq:137230772@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百分零部件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百分零部件网,转载请必须注明百分零部件网,https://www.100lbj.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